基本建设及相关概念
“基本建设” 源于俄文。20世纪20年代初期,苏联开始使用这个术语,说明社会主义经济中基本的、需要耗用大量资金和劳动的固定资产的建设,以区别流动资产的投资和形成过程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,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,也采用这一术语。基本建设在经济建设中占重点地位。
基本建设:是指建筑、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,是存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以获得固定资产为目的的投资经济活动。
固定资产:是指在社会在生产过程中,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为生产、生活等方面服务的物质资料。一般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列为固定资产:
(1)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;
(2)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,否则只是低值易耗品。
说明:
(一)《企业会计制度》规定:
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、经营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,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,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,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。
(二)“新会计准则”中,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:
(1)为生产商品、提供劳务。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;
(2)使用年限超过1年;
(3)单位价值较高。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七条: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,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、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,包括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。
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,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,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,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,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,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,反而容易机械化。
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。